台纪发〔2008〕1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试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纪委
2008年1月4日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
办理程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手续,要坚持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做到及时、公正。
第三条 实行权利告知制度。党员在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前30日内,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应当书面告知受处分的党员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应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
第四条 实行留党察看期满公示制度。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接到受处分党员申请后,于期满后15日内必须在其所在党支部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在留党察看期间如有违纪行为的,党员群众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上级党委(纪委)署名举报。
第五条 公示期间,发现受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要及时调查核实,对查实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报县(市、区)纪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违纪行为但够不上纪律处分的,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延长一年的留党察看期限,并报县(市、区)纪委备案;对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坚持错误不改的,报县(市、区)纪委批准开除其党籍;对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接到书面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向所在党支部递交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申请的,由上级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除名。
第六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支部的上级党委(纪委),对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要征求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并对其进行考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上级党委(纪委)在必要时应当派人参加支部大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支部大会上,应就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和今后打算发表意见,每个党员应对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是否符合按期恢复党员权利的条件发表意见。党支部应进行表决。
第七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一般应在公示期满后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
第八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能吸取教训,确有悔改表现,又没有发生新的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及时作出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一)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其党员权利或故意拖延不予办理的;
(二)受留党察看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瘫痪,或派性严重,搞无原则斗争,不能形成决议或作出不同意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的;
(三)支部党员外出打工,支部大会达不到法定人数的,所在支部或上级党委(纪委)应当对外出党员发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或征求意见函没有表明意见的。
第九条 因其他特殊情况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无法形成决定的,县级以上党委(纪委)视情况,有权作出是否按期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
第十条 恢复党员权利的时间,从留党察看期满时算起。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上级党组织有新的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拟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
附件:
关于拟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的公示
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 党委研究决定,拟恢复 同志党员权利,现将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 同志的基本情况。
(姓名),男/女, 年 月出生,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为 (单位、职务及身份)。
二、 同志被处分情况。
(姓名)因 (违纪性质), (原处分的党组织)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二年处分(察看期自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示期间,接受党员和群众对 同志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思想和工作表现等情况的监督。如有意见,请于 年 月 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直接向 党委或纪委反映问题。以信函反映的应署真名实姓。(举报电话: )。
中共 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