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信息动态 在线服务 廉政教育 热点专题 资料参考 网上投稿
站内搜索: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案件审理

关于案件公开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2008-07-11     

台纪发〔200632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级各单位纪委(纪检组):

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合法权利,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全省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以下简称案件公开审理)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案件公开审理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工作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纪,不断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和制约,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办案的整体水平和综合效应。

二、案件公开审理的形式和适用范围

案件公开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由案件审理部门、调查部门、被调查人或申诉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共同参与,按照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规定程序,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部分案件(包括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核处理的活动。

下列案件一般不采用公开审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商业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案件公开审理可采用以下方式:

1、庭审式公开审理

庭审式公开审理,指由审理人员牵头主持,以调查人和被调查人、助辩人为控辩双方,公开进行举证、质证、认证的审理活动。

庭审式公开审理的适用范围: ①被调查人愿意参加公开审理的案件(凡被调查人拒绝参加,则可采用其他公开审理形式进行公开审理);②在本地有较大影响,能起到以案论纪教育目的的案件;③其他适宜于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2、沟通式公开审理

沟通式公开审理,指由审理人员牵头主持,召集调查人、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如缺席照常进行)、所在单位领导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等,公开进行示证、认证、相互沟通的审理活动。

沟通式公开审理的适用范围:①被处理人或申诉人对证据、定性、适用条规有异议而申诉的案件;②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开展庭审式公开审理条件不够成熟的案件;③其他适宜于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3、征询式公开审理

征询式公开审理,指由审理人员牵头主持,召集调查人、被调查人(如缺席照常进行)及其他有关方面代表等,公开进行示证、论纪、听取意见的审理活动。

征询式公开审理的适用范围:①失职、渎职类案件;②对案件定性处理,被调查人或所在单位、社会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③其他适宜于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

4、通报式公开审理

通报式公开审理,指由审理人员牵头主持,召集调查人、被调查人(如缺席照常进行)及其他有关方面人员等,进行公开通报审理情况和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情况的活动。

通报式公开审理,适用于所有可公开审理的案件。

三、案件公开审理参与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案件公开审理的参与人员,应根据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由主持人、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记录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助辩人以及列席人员等组成。其主要权利和职责是:

    1、主持人由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或审理室主任或案件主审人担任,负责主持公开审理活动,维持公开审理秩序,并对公开审理活动进行总结。

    2、参与案件公开审理的审理人员负责做好公开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在案件公开审理过程中介绍案件初步审核情况;询问被调查人或申诉人;要求调查人员、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对调查人员、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提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答复。

    3、参与案件公开审理的调查人员负责介绍案件的立案调查情况;陈述调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定性,提出处理意见;出示认定错误事实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询问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对审理人员、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提出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答复。

    4、参与案件公开审理的记录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记录案件公开审理的全部活动。公开审理结束后,将笔录分别交主持人、审理人员、调查人员、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核对并签名。

    其他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公开审理过程中传递证据、维护秩序等工作。

    5、在案件公开审理中,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必须如实回答主持人、审理人员、调查人员的提问;经主持人或主审人同意后,可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

    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经开展公开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批准,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可在本地区、本部门或本单位聘请1-2名中共正式党员(党纪案件)或国家工作人员(政纪案件)担任助辨人,协助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及适用条规等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助辩人应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查阅案卷。纪检监察机关也可以为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指定助辩人。

    6、参与案件公开审理的列席人员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党员或其他人员,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组成成员、特邀纪检员、监察员、监督员等。

    经主持人或主审人同意,列席人员可就案件有关情况发表意见,为被调查人或申诉人作证或申辩,参与剖析被调查人或申诉人犯错误的原因和教训。

    7、案件公开审理实行回避制度。案件公开审理的组成人员是被调查人或申诉人的近亲属的,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案件公开审理程序

1、正式公开审理前的程序

①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初步审核后,对案件是否进行公开审理以及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交领导决定。

②案件审理部门把案件公开审理的时间、组成人员、地点以及公开审理的形式等事项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或申诉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人员。同时,要与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③案件调查部门应准备有关案件情况材料,需要调查补证的要调查补证。

④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可以就案件公开审理组成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回避申请。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如需聘请或指定助辩人的,还要办理相关手续,经得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的认可。

2、正式公开审理中的程序

1)庭审式公开审理的一般程序

①主持人或主审人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公开审理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列席人员,告知被调查人、助辩人、列席人员的权利、义务。

②调查人员介绍案件调查情况,陈述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处分依据。审理人员陈述案件审理情况。必要时,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出示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③调查人员、审理人员、被调查人、助辩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和适用条规等进行辩论和发表意见;剖析被调查人所犯的错误原因和教训。

④调查人员作最后小结;被调查人、助辩人对案件的事实、定性、量纪分别作最后陈述;主持人或主审人员对公开审理进行总结;有关人员对公开审理记录进行核对并签名。

2)征询式、沟通式公开审理的一般程序

①主持人或主审人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公开审理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列席人员,告知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列席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②调查人介绍案件调查情况,陈述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处分依据;审理人员陈述案件审理情况;必要时,调查人员、审理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出示认定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

③调查人员、审理人员、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列席人员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量纪、查处程序和适用条规等问题进行辩论和发表意见;剖析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所犯错误的原因和教训。

④调查人员作最后小结;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对案件的事实、定性、量纪分别作最后陈述(被调查人或申诉人缺席的除外);主持人或主审人对公开审理进行总结;有关人员核对案件公开审理记录并签名。

3)通报式公开审理的一般程序

①主持人或审理人员宣布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会议出席人员情况,告知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及其他人员的权利、义务。

②由调查人员介绍案件调查情况,陈述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处分依据;审理人员陈述案件审理情况;必要时,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出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

③被调查人或申诉人对事实、定性、量纪、证据、查处程序、适用条规等问题可以发表意见(被调查人或申诉人缺席参加的除外)。

④调查人员进行最后小结,并对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所犯的错误原因、教训进行剖析。

⑤主持人或主审人员对公开审理进行总结;有关人员核对案件公开审理记录并签名。

五、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1、关于公开审理组织领导和工作定位问题

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必须在各级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办案人员不能自行决定。案件公开审理不是审核处理每一个违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实行案件公开审理时采取的形式、范围要从实际出发,因时因地因案制宜。

2、关于证据公开问题

证据是否公开,要看具体案情和公开审理的形式、范围、参加对象来确定。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举行的公开审理,证据公开可以不受限制,但也应该注意保密。一般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可以公开。

3、关于保护举报人问题

对署实名举报查实的案件,举报人要求参加公开审理,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同意,可以以适当身份和形式参加。但必须切实注意做好保护举报人正当合法权益。

4、关于聘请助辩人问题

采用庭审式公开审理的案件,被调查人或申诉人本人提出申请,经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党纪案件可聘请正式党员作为助辩人,政纪案件可聘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助辩人。但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以律师身份参加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活动。助辩人不能直接调阅或查看案卷材料。

5、关于被调查人翻供悔证问题

调查人员在案件初核调查阶段,要认真把握每个证据,采取如录像、录音、记录好交代时间等措施,应对被调查人、证人可能以各种理由或借口的翻供悔证。审理部门要选好选准案件公开审理的形式,对案情、办案过程、被调查人等情况,要作全面分析研究,正确判断被调查人可能翻供悔证等问题,充分运用证据,驾驭现场答辩,把握公开审理主动权。

6、关于当场宣布处分决定问题

一般不采用当场宣布处分决定的办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选择案情简单、证据充分、量纪标准明确的案件进行尝试。要采取当场宣布处分决定形式的,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长办公会议成员必须参加公开审理,并择机经集体审议形成决定后,方可当场宣布。

7、关于被调查人能否举证问题

允许被调查人或申诉人举证,特别是提供原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本人的申辩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应结合全案案情,并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经过认真的审查、核实、鉴定,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

8、关于如何处理公开审理与现行审理程序、文书关系的问题

被调查人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部分党员或全体党员参加案件公开审理的,仍需由支部大会表决并形成决议。如果是通报式的公开审理,审理室和纪检室一起各自履行职责,按照有关程序,先进行通报式公开审理,再举行支部大会。履行征求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程序,可以按照规定进行。被调查人参加公开审理,是否还要审理谈话,要因人因案决定,如本人参加公开审理,并在记录上签字,审理谈话可以取消。审理报告中应反映公开审理情况。公开审理中形成的记录等书面材料,经有关人员审阅后签名,随案入卷归档。

附:纪检监察案件公开审理文书式样

 

 

中共台州市纪委

台州市监察

                                2006430

 


来源: 台州清风网   


 
 

中共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台州市监察局
版权所有 网络监督电话: 88510271
备案序号:浙CIP备05015192
技术支持:台州市极速网络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