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干部考核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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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推动派驻机构规范履职、发挥作用,根据《台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派驻(出)机构干部考核工作坚持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主要考核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干部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由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采取了解掌握日常工作情况和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测评和量化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对派驻机构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单列,按照当年度市委对市管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要求进行。 (一)撰写当年度个人述职述德述廉述法材料,交由委组织部收集汇总,并在市纪委市监委办公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市纪委市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参加,各派驻(出)机构的其他干部参加对本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的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内容按照市管干部考核执行。 (三)市纪委市监委以发放征求意见函的方式征求驻在单位对派驻机构市管干部年度工作及个人有关情况的评议意见,评议情况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参考。 (四)按派驻(出)机构年度考核占70%、民主测评占30%计算得分,并综合考虑平时表现和否决性因素等情况,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提出派驻机构市管干部考核等次意见,商市委组织部,报市委确定。 第五条 派驻(出)机构科级及以下干部年度考核单列,参照派驻(出)机构市管干部年度考核办法,按照当年度公务员考核有关要求进行,由市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驻(出)机构干部当年度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本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或有被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警示提醒等情形的;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较高的; (三)未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外出报告、因私出(国)境、请销假等制度规定的; (四)不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出勤率较低的; (五)存在《台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出)机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的5种情形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作为派驻(出)机构干部调整使用、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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