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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出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规定》
发布日期:2009-07-17 15:25 信息来源:椒江区纪委办 信息作者:椒江区纪委办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从政行为,椒江区近日印发了《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行为规范“十不准”规定》,要求将党员干部遵守“十不准”情况纳入本人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十不准”:一是不准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二是不准搞独断专权,三是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四是不准利用职权优亲厚友,五是不准借机敛财,六是不准做影响团结和稳定的事,七是不准侵害群众的合法权利,八是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九是不准搞宗族派性,十是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