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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通报:近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155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1970-01-01 08:00 信息来源:台州市纪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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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北京市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借培训之机发放消费券和商品问题。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会后举办联欢会,为参会人员每人发放消费券并购买奖品,共计人民币57528元,上述费用以会议费名义报销。东城区疾病预防控制南部分中心主任王联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借培训之机发放土特产和商品问题。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在北京军都旅游度假村有限责任公司举办培训会议,万寿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建设科原科长石凤荣,购买价值人民币14080元的土特产和价值人民币21215元的商品发放给街道及社区工作人员,上述费用以培训费名义报销。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远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石凤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北京市昌平区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褚岩峰收受节礼问题。2014年国庆节前,褚岩峰分别收受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陈某和某科技公司丁某赠予的面值1000元的购物卡各一张,金额共计2000元。昌平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给予褚岩峰党内警告处分。

  4.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下河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李洪德等春节送礼问题。2013年春节前后,李洪德与时任村委会主任于俊合用村集体资金101040元购买食品及购物卡,拜访、看望相关人员。经下河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李洪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于俊合党内警告处分。

  5.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社区服务中心主任孙艳新发放节礼问题。孙艳新在担任延庆县香营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期间,违规用公款购买52张价值1000元购物卡和54箱葡萄发放给服务中心职工,共计支出58600元。延庆县纪委决定给予孙艳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


   天津市

   天津市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天津市宁河县文化馆组织公款旅游,给予文化馆馆长张增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天津市北辰区瑞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李广顺为其子婚事大操大办,给予李广顺党内警告处分。

  3.天津市滨海监狱公款购买超市购物卡发放给职工,给予滨海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许步荣免职处理。(天津市纪委)


  河北省

  河北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家口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岳照瑞,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该局部分工作人员乘坐公车参与岳照瑞宴请,并到娱乐场所唱歌。给予岳照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石门法庭庭长王维华,工作日午间饮酒,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邢台市宁晋县开发区北沙良村党支部负责人杨增彬,为其子超标准操办婚宴并收受礼金,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衡水市枣强县教体局党组成员、职教中心校长张石崇,公款大吃大喝,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河北省纪委)


  山西省 

  山西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2014年12月14,长治市屯留县科技局总工程师李爱军为其子大操大办圆锁(15周岁生日)事宜,并收受礼金。1219屯留县纪委给予李爱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其违规收取的礼金8700元。

  2.晋中市灵石县段纯镇段纯村党支部书记杨殿成组织本村28名党员干部赴延安考察学习,期间公款支出14388.5元用于参观壶口瀑布、西安景点和烟、水、雨伞等开支,并向未参加考察学习的25名党员每人发放1000元,共计25000元。201411月经群众举报,灵石县纪委调查核实,1212给予杨殿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临汾市吉县县委委员、吉县职业中学校长韩克顺多次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反财经纪律,201410月,分批次为其女举办婚宴并收取管理对象礼金。20141222,吉县县委给予韩克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没收其违纪所得8390元。(山西省纪委)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1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城川镇大沟湾村村主任刘汉忠,通过虚报546亩玉米地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21375.9元,其中用于村集体支出11375.9元,付给镇财经办公室10000元。给予刘汉忠党内警告处分,并将付给镇财经办的违纪款予以追缴。

  2.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上海庙镇八一村党支部副书记申提昌,利用掌握变压器接电的职务之便,对该村牧民高某某吃拿卡要,并在办理玉米保险理赔款过程中,截留部分投保户理赔款据为己有。案发后,申提昌将截留的理赔款退还给了投保户。给予申提昌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3.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口转移办工作人员张升,自20141月至11月迟到早退共计13次、旷工3.5天。给予张升行政警告处分。

  4.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城市管理执法局干部贡达来,与同学在某饭店吃饭并饮酒,回到单位签到后约1550分离开单位到某足疗店睡觉直到1713分离开。给予贡达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妇联工作人员石梅、政协办公室工作人员裴浩,石梅在办理私事期间,给时任旗林业局司机裴浩打电话,要求接送自己及其母亲,裴浩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驾驶单位公车私自接送石梅及其母亲。给予石梅、裴浩党内警告处分。

  6.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图门与乌某、冯某3人合伙承包经营芒哈图碱湖。给予图门党内警告处分。

  7.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图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郭平,作为征地项目负责人,在未取得征地手续的情况下,违规预征收图克镇葫芦素村和图呼勒岱嘎查集体土地5325.04亩,造成了不良后果。给予郭平行政警告处分。

  8.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质量监督局副局长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大队大队长高志国,在鄂尔多斯市汇金达清洁溶剂油有限公司由特种设备E106换热器爆炸击穿沥青罐引起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8.15万元的事故中,存在失职行为。给予高志国行政警告处分。

  9.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刘爱荣,在办理市长热线信访问题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未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草率向市长热线作出失实答复,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刘爱荣党内警告处分。

  10.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李小英,在呼准鄂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布尔陶亥苏木土地时,未对两户村民李某和徐某土地附着物机井进行认真测量,导致两户村民多领取机井补偿款。给予李小英行政警告处分。

  11.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农牧业局工作人员王栓,在任沙圪堵果园主任时将沙圪堵果园部分土地及地窖卖给他人,并将所得款项共计28000元据为己有。给予王栓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12.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爱召镇社会事务办主任李国栋,在某酒店为儿子举办12岁生日庆典,宴请人员约360人左右,未按规定申报。给予李国栋党内警告处分。

  13.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恩格贝镇动物防疫站站长李瑞,驾驶单位公务用车接送妻子和儿子。给予李瑞党内警告处分。

  1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卫生局工作人员郭兰民,上班期间在酒店开房以打扑克形式参与赌博,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给予郭兰民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15.2014年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经五南路污水管施工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5.2万元。根据调查结果,对康巴什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分别给予总经理张勇通报批评并作出书面检查处分、副总经理李瑞行政警告处分。

  16.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林业局副局长、森林公安分局局长白凤忠、东胜区森林草原防火办主任王韬、铜川镇武装部长折志刚、铜川镇农牧林水办主任商永强,在2014445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发生两起森林火灾时没有及时上报市防火办。给予白凤忠、王韬、折志刚、商永强行政记过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沈阳市法库县五台子镇水利站站长张洪森,违规操办升学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抚顺市望花区创业园区河东社区书记窦丽杰,违规操办婚宴,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丹东市振安区第十二中学校长潘利元,违规发放福利,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

  4.铁岭开原市柴河林业派出所所长杜玉财,工作日午间饮酒,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辽宁省纪委) 


  吉林省

  吉林省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长春市二道区吉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蔡伯玲,违规发放加班费、无依据发放奖励费,二道区纪委给予蔡伯玲党内警告处分。

  2.吉林市昌邑区文庙街道延庆社区党支部书记满秀英违规操办女儿升学宴,昌邑区纪委给予满秀英党内警告处分。

  3.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邓杰,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党委书记、局长时违规发放福利,并将支出金额在账目上违规核销,白山市纪委给予邓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吉林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大庆市杜蒙县农村公路管理站副站长张齐峰,大办喜庆事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鹤岗市绥滨县司法局副局长朱艾琳,公车私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哈尔滨市香坊区建筑街道办事处主任于文吉,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双鸭山市宝山区育龙小学校长龙启贤,私设小金库,受到行政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上海市 

  上海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东方国际集团召开迎春茶话会,以奖品形式发放5.8万元消费卡和9.42万元电子产品。东方国际集团总裁、党委副书记唐小杰负有领导责任。市纪委决定给予唐小杰党内警告处分。

  2.交运集团违规购买、发放49.8万元交通卡、消费卡。交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陈辰康负有领导责任。市纪委决定给予陈辰康党内警告处分。

  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时任副校长俞光虹以召开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为名,带领本校11人赴河南公款旅游,花费57310元。市纪委决定给予俞光虹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4.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邀请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三十五税务所副所长王珍及家人赴浙江莫干山公款旅游,花费12260.9元。王珍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庄熙颐、财务人员朱娴受到行政记过处分。(上海市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淮安市淮安区督查办督查二科科长潘保卫、目标管理科科长王国亮分别违规收受礼金、购物卡22500元和24500元,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连云港市东海县石榴镇民政办主任孙兵建大操大办其子10岁生日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没收违纪所得3100元。

  3.连云港市园林建设工程公司经理助理杨善成工作日午间饮酒后打架闹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计生站站长刘奎大操大办其子婚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违纪所得11100元。

  5.扬州市邗江区金融办主任郑庆武违规滥发奖金、赠送礼金,并用公款购买和发放商业预付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扬州市邗江区双桥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杨福琪违规收受购物卡等财物175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扬州市江都区原环保局副局长孙光喜违规收受服务对象礼金16000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江苏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理赔中心违规购买发放购物卡问题。经查,该理赔中心主任关涛安排工作人员栗瑞雪用公款到超市购买购物卡20000元,发放给理赔中心员工,并以职工福利费名义报销。亳州市分公司纪委、监察部决定,给予关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栗瑞雪记过处分;违纪款予以追缴;对理赔中心的违纪行为全市系统通报。

  2.安徽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龚旭东私设小金库、公款旅游等问题。经查,龚旭东借公司组织开展培训之机,指使下属多开发票套取现金30000元,存入公司小金库,用于支付其他费用。龚旭东指使下属购买定价为423600元的新款奥迪A6L轿车,超出集团公司同意的购车标准43700元,并以车辆装潢费名义将超出标准的费用报销。龚旭东借参加研修班之机,违规前往西宁、西安、嘉峪关等地景点游玩,并报销与培训无关的费用5871.1元。安徽省能源集团公司党委决定,给予龚旭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费用予以追缴。

  3.泗县农机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卢书华利用检查工作之机违规接受吃请并收受礼品等问题。经查,20141014日上午,卢书华率工作人员到基层检查指导土壤深松工作,违规接受吃请和收受礼品,并发生1人酒后驾车死亡。泗县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的卢书华撤销县农机局党组成员和副局长职务处分,并责令退还就餐费及礼品。

  4.太和县原质监局执法人员违规接受被调查对象宴请、礼品等问题。经查,太和县原质监局执法人员王颖军、魏庆奎在查办案件期间,违规接受被调查对象鲍某某的宴请;原质监局干部周鹏彬违规接受该单位被调查对象鲍某某送的香烟、茶叶和宴请。太和县纪委决定,分别给予王颖军、周鹏彬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魏庆奎党内警告处分。

  5.芜湖市农委副主任薛真理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公车私用等问题。经查,薛真理违规安排市农委驾驶员驾驶公车,与他人一道前往某垂钓中心,违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钓鱼、吃请活动。芜湖市纪委决定,给予薛真理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予以追缴。

  6.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教导员周步丛公车私用问题。经查,周步丛利用职务便利,经常将单位警车开回居住地,公车私用,被安徽卫视公共频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滁州市公安局党委决定,给予周步丛党内警告处分。

  7.宁国市国税局原副局长胡本乐、原纪检组长张江红参与赌博问题。经查,胡本乐、张江红等4人饭后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公安机关对此依法予以查处,当场查获赌资12600元。宁国市纪委决定,分别给予胡本乐、张江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宣城市国税局决定,分别给予胡本乐、张江红行政记过处分,免去胡本乐宁国市国税局副局长职务;宣城市国税局党组决定,免去胡本乐宁国市国税局党组成员职务,免去张江红宁国市国税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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